投资款如何做账?
一、如果当初借款时,双方约定的是分红形式,则该笔款项属于股东出资款; 二、如果当初借款时,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则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借贷合同无效,款项应当返还; 三、如果当初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分红,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期内对方取得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标准按照银行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四、无论哪种情况,作为企业,都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个人起诉的话,法院在审理时会驳回个人的诉讼请求(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五、无论是哪种情形,原告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实务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借贷关系相对比较好认定。关键是要证明当时约定的是分红或者高额利息的事实。对于第三种情形,因为不存在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收益按照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基准利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