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补偿协议是什么?
在资本市场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14年“中毅资产”事件中,原大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套现; 如2013年的“科汇股份”事件,其中涉及到的前五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7.8亿元等等这些,都使股民的利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做出了行为规范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了中小投资者相应的救济途径。 而在现实中,有些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但是明显违反了相应义务或承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法律赋予了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基于公司法人地位及其代理权的行使而产生的诉讼,是股东以其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以公司的名义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董事、监事、职工有权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损害是由上述侵权人造成的。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违反其所作的承诺或者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从而给公司财产带来损失,这种损失通常表现为金钱的对外支付。如果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股东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之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特定情形下,未尽诚实信用义务的股东需要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该责任范围包括出资瑕疵的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前所欠公司的债务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该股东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