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企业担保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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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对股东担保没有特别规定,原则上讲,只要满足《担保法》关于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即主合同有效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股东提供担保就合法;反之就不合法。

2、根据《担保法》第五条 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第十二条 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人已经登记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据此,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以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财产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除非违反《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该抵押就是有效的。同时,由于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即使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没有涉及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内容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股东会虽然作出了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经股东签字则构成越权行为,该担保无效。

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是在上述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也需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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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员工与企业之间不存在着利害关系,员工完全可以为自己的企业担保,比如员工不在企业处担任财务或者人事职位,与企业之间在平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签订担保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但要注意,《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有股东会决定,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员工为企业债务提供一般保证,即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员工可以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员工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员工为企业提供了连带保证,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需要与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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