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何时确认销售收入?
我猜您可能是指“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问题吧。 根据新准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经济利益流入量的估计具有可靠的基础,包括确切的数量依据或计量方法; (三)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新准则规定,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确认为收入,否则不能确认。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确定其是否属于应税收入及应纳增值税的具体办法也存在差异。 在实务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是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该项收入的金额大小、该项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发生该项收入的时间分布情况、该项收入与主要客户群之间的关系等。
如果企业发生了销售额,但尚未收到现金或只能收回部分款项的,不能冲减当期营业成本,而应当先计入“应收账款”科目,待实际收到款项时再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的应税行为,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照发票注明的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即使不存在收款事实,也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