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业调解?
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对于部分财产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其他案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对行业调解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行业调解,就是在特定行业的当事人之间或因某种纠纷尚无法律诉讼的情况下,由第三者运用自身的学识和经验,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沟通、调解以减少纠纷或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对纠纷的实体及程序问题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行业调解中,调解员从专业角度分析、评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所发表的议论和观点对于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时具有参考作用。一些法律专家、学者,经过多年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对各类纠纷的调解处于群众的地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协调双方达成协议。
行业调解的种类划分
按调解主体划分,有政府组织的行业调解与民间组织的行业调解。
一是政府组织的行业调解。主要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的调解。如土地、房屋、企业、劳动关系等纠纷。这类调解往往在纠纷发生一段时间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有关行政机关查出,认为适宜调解时开始的。但有的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解的,如调处违章建筑、损坏公用设施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
二是民间组织的行业调解。这类调解组织是全体劳动者或某个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织的,它的开展不违反现行法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的除外。它所产生的行业调解协议,必须经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按有无当事人申请划分,有主动进行的行业调解与应诉的行业调解。
主动进行的行业调解,主要指在有关组织或个人发现纠纷后,为化解矛盾,预防纠纷的扩大而发起的行业调解。如职工与单位之间的调动、工伤、残疾赔偿以及价格争议等纠纷。这类调解在性质上与民商事调解中的自愿调解的性质相同,但其调解机构、调解人员是由有关主管部门任命的。
应诉的行业调解,主要指在有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后,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如婚姻家庭、房屋买卖、车辆使用纠纷等。这类调解在性质上与民事诉讼中的庭外和解的性质相同。
行业调解程序
在受理阶段,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调解申请书、受理案件意见书及其它材料。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调解人员一旦确定,即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本案有多个调解人员的,应确定其中一名为主调解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积极工作,尊重当事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认真听取他们辩解或意见,努力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注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2)调解协议的内容;(3)不服本协议,上述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调解书的作出日期和主题。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
1、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法院均不宜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受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无效。
3、调解协议的被申请人一方不签收调解书的,法院应当直接送达,以送达视为调解协议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