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贷款用途是犯罪吗?
2013年3月,潘某与某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1年,当时,潘某将这50万元贷款用于其公司经营。到了2014年3月,潘某经营的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再贷款50万元,但通过正常渠道贷款比较困难,于是便找到了其好友黄某,请黄某帮忙利用这五六十万元的贷款。黄某在与潘某商量后,同意潘某的要求,并于当月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当时在人民银行某市办事处的副主任曾某帮忙。在曾某的帮忙下,37天之后,潘某用于经营的公司顺利取得了50万元的贷款。之后,潘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这部二手车卖给黄某,黄某收到车后,将7万元利息付给潘某。2016年1月,潘某经营的这家公司面临银行催债,潘某通过中间人找到黄某,希望黄某能将购车款7万元还给潘某,作为回报,潘某给黄某的公司支付14.5万元的管理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黄某便以7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了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9000元。黄某在明知这7万元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非法占为己有,并于2016年8月,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车所有权人返还7万元,在得不到退还的情况下,又于2017年以不法债权转让协议等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车所有权人支付7万元购车款。期间,黄某还前往黄某2的住所地并拍照,试图以此侵占黄某2的共同财产。后法院以黄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8000元。
点评
改变贷款用途涉嫌贷款诈骗罪
如果仅仅为了转手倒卖从中牟取巨额利润,而采取改变贷款用途的手法,隐瞒真相,骗取银行信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严重透支金融机构信用,扰乱金融管理制度,这种行为属于贷款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指使、授意他人骗取贷款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高《关于办理骗取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5】21号)规定,有权部门包括主管银行内部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反贪、反渎等部门。如果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属于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贷款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欺上瞒下,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得到贷款后,大部分拒不归还的,属于诈骗共犯,涉嫌贷款诈骗罪。
案例分析
北京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赵逸飞,从2011年到2013年年中,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担任公诉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审理某银行东城支行办理的一起金融借款案工作时,与该公司董事长赵某相互配合,通过伪造企业印鉴,骗取法院民事判决,达到归还该银行贷款的目的。而在这起诈骗案中,作为辩护人的赵逸飞的妻子黄某,为了助夫“成功”,不惜通过被告人赵某将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前述银行起诉书、质证意见等法律文件上,并亲手将一份加盖了伪造印章的撤诉书交给法院。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赵逸飞、黄某等人被法院以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