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董事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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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法》(2018)第四十五条 对由股东集体行使的董事会职权进行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五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注册会计师和具有金融、经济、法律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员。”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性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上限是13个人;而对于有限资金要求比较严格的公司,比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董事会的人数应该控制在5-9人之间。 同时,《公司法》还赋予了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召集权,即“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具有最终批准权。但下列事项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后才能作出决定: ”

第一项包括:“批准向股东会提出的议案”; 第三项包括:“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等等。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

第四,董事长是董事会的领导核心,有权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董事会就其议决事项作出决定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第六,董事会有权委托他人协助行使其部分权力。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除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原则上都不存在所谓的“内部审计”。

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讲究的是财务信息的公允表达,因此并不存在像美国那样针对上市公司独立做“内部审计”的必要;另一方面,企业的所有者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监督,也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只有当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时候,我们才需要去考虑建立所谓“内部审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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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董事的任职资格、人数、选任、更换等需要在法律及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董事的任职资格一般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个人信用、有无犯罪记录等。有无犯罪记录一般指有没有重大刑罚犯罪记录,及是否违反过职业禁止行为。例如,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关于人数,法律从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两方面进行了规定。强制性规定主要集中在股份公司上,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成员人数低于5人或高于19人的股份公司无法设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人数为3-13人,属于任意性规定,设立公司时,只要在规定的成员人数范围内确定人数即可,可以在5人以下,也可以在13人以上。

如何选任、更换董事,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首先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选任、更换董事,董事会无权作出选任决定,但可以作出初步决定,提出董事名单,再交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但上市公司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不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直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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