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董事如何产生?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法》(2018)第四十五条 对由股东集体行使的董事会职权进行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五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注册会计师和具有金融、经济、法律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员。”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性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上限是13个人;而对于有限资金要求比较严格的公司,比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董事会的人数应该控制在5-9人之间。 同时,《公司法》还赋予了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召集权,即“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具有最终批准权。但下列事项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后才能作出决定: ”
第一项包括:“批准向股东会提出的议案”; 第三项包括:“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等等。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
第四,董事长是董事会的领导核心,有权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董事会就其议决事项作出决定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第六,董事会有权委托他人协助行使其部分权力。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除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原则上都不存在所谓的“内部审计”。
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讲究的是财务信息的公允表达,因此并不存在像美国那样针对上市公司独立做“内部审计”的必要;另一方面,企业的所有者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监督,也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只有当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时候,我们才需要去考虑建立所谓“内部审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