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贷款欺诈是什么?
“金融”和“信贷”是两个概念,但经常被人混用。 金融是货币资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信贷是指以利息为补偿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信用。从定义上来讲,只有银行等有存款业务的国家法定金融机构才能办理信贷业务,但现实中很多公司也可以提供信贷服务,比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一些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都具备信贷业务的本质特征——以利息作为补偿。这些机构实施的违法放贷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信贷诈骗。
《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中,有四项客观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使用虚假身份证明、使用虚假证件。其中前两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后两项属于加重情节。
所谓“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非法获取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所谓“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贷款。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等进行诈骗,如虚构租赁合同、出售合同,诈骗贷款的,就属本罪。这里所说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以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且金额较大的;
(2)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为自身或者其他债务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情节严重且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