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拨备贷款?
“不良资产”这个概念在金融领域里一直都很流行,但如何评价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认定不良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 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以〔1995〕第39号文对其中有关不良资产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给出了“呆账贷款”的定义: (定义中提到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按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用于弥补存款支付的损失) 在这一规定推出之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参照执行,并以此作为判断借款客户逾期还款是否构成不良资产的依据之一。 但20年后再来看这个定义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商业银行为何要对没有收回的贷款计提准备金?如果贷款没有收到就是银行自身的过错,银行应该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又为什么是贷款损失的“预期可能”,而不是实际发生呢?这显然给银行业留下了通过计提准备金来调节利润的空间。对于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商业银行掌握的标准不一甚至存在很大差异。
事实上,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的融资渠道拓宽了,出现不良资产的可能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如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等。同时,市场经济的波动也会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使银行贷款出现风险。在这种情形下,继续机械地沿用过去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新形势之下,需要重新认识和理解不良资产,并根据新情况制定相应对策。
(一)从法律角度看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中,信用贷款业务是最可能产生不良资产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是以企业和个人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贷款方式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是,无论是企业贷款还是个人贷款,都是商业银行放贷并收取利息,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金融借贷纠纷。
(二)从风险管理角度识别不良资产
首先,我们讨论商业银行的一般性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泡沫风险等。这些风险的特征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具有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偶然性。一般被视为商业银行的常规风险。 但是,我们讨论的不良资产属于银行的不良贷款范畴,是指在银行的各项贷款中,由于债务人违约且无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造成不良资产发生的直接原因:债务人违约。那么,什么是债务人的违约呢?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这两种情况:
(三)税务处理 本文涉及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1. 增值税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采取的是经营所得税收归地方,消费收入归于中央的政策。银行从事的业务大多不涉及消费税的缴纳,只有个别业务涉及。目前主要讨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即可。
2. 企业所得税 银行取得的不良资产大多是其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也有少量的不良资产来自于购买的其他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债权,如收购信托公司拥有的信贷资产包。无论何种路径,银行接受不良资产都形成了对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98号)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