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牌照哪26家?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4家单位分别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23日。 《办法》明确,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以及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和信用风险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等四类主体。
根据《办法》,在业务经营中,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和客户授权提供的信用信息;不得收集与征信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收集信息;不得以欺诈、伪造、变造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采集个人信息;不得披露其掌握的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不得违法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以及从事其他违背信息主体意愿或者未依法取得相关信息主体授权的侵权行为。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个人征信业务的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配备相应数量和技术人员,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制定信息系统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报送的征信信息和提供的服务安全、可靠。 在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上,《办法》要求,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应当由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以及财政等部门提出,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生效,并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