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几部法律法规?
美国的法律主要来自于三个机构制定,分别是有立法权力的众议院、参议院和总统; 由于参众两院拥有相同的立法权,所以其实很多法律都是来自两院的联合提案,而经总统签署之后成为正式的法律; 但有些重要的或特殊的法律只有国会中的一院通过就可以成立,例如关于财政预算案和关于提高政府债券的最高限额(这会影响国债的发行); 而有些则必须由总统先予以否决,然后由国会以绝对优势推翻总统的否决,才能形成法律,这类法律通常比较重要且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包括美国宪法修正案在内的大多数法律都属于这一类。
因此要统计美国有多少法律,就必须先知道美国国会究竟制定了多少法律,而这个问题又很难回答,因为在美国立法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议案”(bill),这些“议案”经过反复的修改最终可能会形成一部新的法律,也可能会因各方达不成协议而胎死腹中,此外还会有一些“议案”虽经双方同意并签署成法,但最终会因为违反宪法而得不到执行。
根据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局的统计[1],从1789年到2016年2月17日,美国国会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的 “议案”共35846项。而所有未经国会通过的“议案”,无论是否已经起草完成,都以“议案草案”(bill draft)的形式存于档案局中[2],这类“议案”虽然最终并未形成法律,但同样反映了立法的过程与意图。
考虑到历史原因和政治因素,许多法律在最初制定时并不完善,给以后的司法机关留下了广泛的解释空间,因此法学家们总认为美国的法律(尤其是宪法)是一系列“有漏洞的契约”(a porous contract)[3]。有学者甚至指出,美国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是在“有缺陷的基础上(on a shaky foundation)建立起来的”[4]。
为了适应这种需要,美国的法学家们发明了“判例法”(case law)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所谓判例法就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由于同一个问题往往会有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的解释,所以判例法事实上是美国法院在创造法律。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也会考虑相应的立法,但考虑的因素之一立法是否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本案情况。也就是说,尽管立法是由代表民意的议会制定的,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还需要民意代表——法官们会对各种因素进行慎重考量从而作出最适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