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并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定义,但在办法第二条中提及的“投资者”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且同时明确了“非公开募集资金”是“以募集方式设立基金”的一种主要形式。据此,我们推测,本办法中的“合格投资者”应当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从事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和个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则指出,商品期货交易者分为投资者和交易所会员单位;金融期货交易参与者包括投资者和具有特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我国的期货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范围是比较有限的,一般只局限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人无法直接参与期货的交易。
2、适当性制度的内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旨在确保资金符合投资者身份,防范过度融资或出借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有效管理市场风险。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合格投资者标准,二是实施适当性匹配原则。
3、国内相关制度和监管要求的发展演变 我国现行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主要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制定了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标准。近年来,监管部门相继发布一系列规定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的制度安排。
在2010年之前,对于如何认定投资者的合适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010年9月15日,央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分类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档案管理规定》,正式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分类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之后,证监会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首次将证券公司的客户纳入适当性制度的规范范畴。
2017年8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见》(以下称《适当性意见》),对资本市场合适的投资者标准进行了界定,并在部门规章层面细化了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