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股票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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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雅百特被行政处罚案始末 2017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的公告》([2017]8号)称“根据稽查情况,会机关现已对该案件立案稽查”;同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6号) 对ST亚邦(现变更为雅百特科技)作出处罚,认定雅百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提出的报告全文及本局《调查通知书》载明的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情况;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贷款事项。

2016 年至 2017 年上半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违法行为,雅百特与江苏同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商定,由同洲集团等借给上市公司款项,用于归还前期向控股股东山东圣士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并虚构对外借款事项,同时,利用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信用购汇业务,将外币资金通过第三方汇入上市公司账户后,迅速归还给同洲集团等,以完成资金周转或平账目的操作。

四、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事实。 鉴于本案相关事实发生的时期处于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根据旧《证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雅百特处以60万元罚款。

二、投资者可维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4月15日期间买入*ST亚邦(现改名为雅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4月15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三、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凡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5日间买入ST亚邦(现改名雅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4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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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要确定是否是证券虚假陈述,是否涉及内幕交易;

2. 如果确认是证券虚假陈述,那么要看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3. 如果虚假陈述符合重大性的要件且被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那么该等投资者就可以获得赔偿,前提是被索赔的股民有完整的记录和证据(包括购买凭证、账户对账单),证明其在虚假陈述期间买卖过相关证券并在其价格下跌后遭受了损失。如果无法证明这一过程的完整,则可能无法主张权利。

4. 要考虑的问题是“因果关系”,即因为被告实施了虚假陈述而导致了原告的损失,二者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在判断这种联系时还需要注意“推定”原则,也就是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要适用推定原则来处理,不能要求原告必须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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