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险属于什么后果?
企业给职工上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少报瞒报工资金额或者不提供相应工资凭证导致无法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履行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义务,负责申报并核定员工的缴费基数,及时办理相关增员登记及增减变动手续。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有权中止发放工伤津贴和抚恤金,同时告知用人单位补缴;逾期不补交或拒绝续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违法情况和结果记入社保征信档案,提供给金融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对造成伤残的职工,还应责令用人单位增加一次性赔付,作为对职业伤害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