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章程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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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设立时,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签字,这里所说的章程是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条件之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章程,应该经过全体发起人签字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章程应当送交登记机关备案。 所谓“制定”是指“制订”或“拟定”。即先有方案,然后再决定。 “制定”与“制订”、“拟定”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有很大的区别:“制订”和“拟定”多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含有提出建议的意思;而“制定”则无此意思,多指建立某种规定或确立某种规程。

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公司设立时的章程,是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制定的(制定)。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四条中,则明确规定了:关衔的授予、晋升及待遇,由海关制定有关规定(制订)。又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98号中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有效等。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才能被批准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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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在公司申请设立之时尚未出具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核准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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