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算是控股企业?
1、控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拥有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
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我们通常认为,第一大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所有重大事项都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因此理论上只要能够参与决定上市公司重要事项(如选择管理层、融资等)的股东即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支配者。这种情形下,即使某个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很少,也可能成为实质上的控股权持有人。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投资者是否具备实际控制能力呢?通常来看,我们认为一个投资者是否为某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如下——
(1)该投资者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举;
(2)该投资者能提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经董事会确定;
(3)该投资者的意见会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4)该投资者的意见往往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高管人员的行动,并由此实质性地影响到公司经营的发展方向。
在理解“持有”、“拥有”股份或表决权时,需要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仅仅包括直接“持有”或“拥有”,也包括间接“持有”或“拥有”,不仅仅包括直接表决权,也包括间接表决权,不仅包括静态的“持有”或“拥有”,也包括动态的“持有”或“拥有”,不仅包括账面上的“持有”或“拥有”,也包括实际“持有”或“拥有”但是受限的。通常以下情形可以认为是持有股份或表决权:(1)实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相关股份或表决权。(2)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上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参与经营管理等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管理人员或董事监事、相关人员的劳务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持有”股份或表决权达到25%以上,通常符合《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所称的“持有”股份或表决权比例,除非有反证推翻该推定。达到上述2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两种情形,对于间接持有比例的计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间接转让”时,实际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掌握。
如果企业通过所有者权益科目投资的,应按照该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确认对被投资企业拥有股份或表决权是否达到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