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分为几种?
这个问题有点宽泛,我分一下几个维度回答:
1、按是否增加股权: 增发股本式合并(新增一股,溢价发行) 吸收股份式合并(一方纳入另一方,原股东退出) 不增发股本式合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只是份额的重新分配)
2、按是否改变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并 新设合并(两个实体法人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实体法人,原法人注销) 吸收合并(一个法人并入另一个法人,成为后者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3、按是否改变公司地位: 同一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合并 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及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合并 吸收和接受投资业务
4、按是否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境外投资者: 内资企业间的合并 外资企业间的合并 三资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包括其他内外资企业)的合并
5、按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 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的合并(如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的合并) 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的合并(如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增资扩股等) 另外,在实务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合并情形:比如重组上市、借壳上市中的合并;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合并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
企业合并按照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按照合并的方式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三种,并购交易中比较常见的是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
控股合并又称持有一定控股权的合并,也就是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股权(一般50%以上),使其成为自己的控股子公司。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被合并后仍可存在,成为兼并企业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控股合并对于兼并方企业的优点在于可以实现企业扩张和企业战略的转变,迅速控制相关市场,而被兼并企业则可以实现管理的升级和改善。
吸收合并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参与合并的企业中存留下一家企业,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的法人资格在合并后均告消失的合并。对于存续企业而言,即为吸收了其他企业,成为存续企业自身的一部分。吸收合并对于存续企业的优点是保留了存续企业的原名,新业务可以迅速通过原有渠道融合,管理可以有效统一,被吸收企业则可以获得资金和发展空间。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至少一方为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各企业均解散,而新设一个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等完全不同于原合并各方的公司,即新设一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