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的优先级?
对于基金产品来说,“优先/劣后”的概念源自于基金业协会2013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简称“2013年监管规定”)。 2013年监管规定中提到了一种新的投资者分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持有基金份额的人”的简称;而基金管理人则是“管理基金资产的人”的简称。
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2013年监管规定指出对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财产,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出了“第一优先”“第二优先”“第三优先”的服务要求。即:为基金财产购买保险、办理清算交割以及办理相关登记等事务时,按“第一优先”顺序处理;办理投资资金支付及其他相关手续时,按照“第二优先”顺序处理;进行基金财产分配时,按照“第三优先”顺序处理。
此后,这一概念被沿用至其他相关政策当中,并且逐渐形成了行业内的统一规范。目前,在基金的募集、运作、信息披露与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过程中,都会涉及到“优先级”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优先级”的分类只存在于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托关系的过程中。
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纠纷时,往往也会参照“优先级”的情况进行判定处理。 在实践中,有些基金可能因为涉及多种投资策略,导致其难以归入几种简单的类别之中。这时就会采用“主次分明、逐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就是首先以主导性目标为主要对象,完成主要目标的设定和实现;其次以辅助性目标为指导,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