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债权债务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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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债权人 乡镇企业的债权分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法律关系和效力是不同的。 关于乡镇企业债的追偿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完结清算程序,财产不足清偿所欠债务的,应当先进行破产清算,再根据清算结果处理债务承担问题;企业法人因特殊情况经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仍应依法向债权人继续清偿债务。另外,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其债权债务的清理规范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可见,在企业法人资格存在的情况下,一般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当然,如果债务人(破产企业)有保证人,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破产后,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如果债务人是企业法人的,而该公司已经被注销,那么,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自然依照注销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6)清理债权债务 综上,作为基层法律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此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虽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解散登记,但仍无法摆脱困境的……”。当企业法人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决定撤销登记,宣告企业法人为注销(消亡)。

二、关于债务人 对于非法人企业而言,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所以不能按照破产程序处理的。对于这类企业,债权的实现主要依靠企业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企业资不抵债,难以按一般的民事债务案件处理,实践中通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借款人(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中的投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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