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债权债务归谁?

蒯隽蒯隽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一、关于债权人 乡镇企业的债权分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法律关系和效力是不同的。 关于乡镇企业债的追偿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完结清算程序,财产不足清偿所欠债务的,应当先进行破产清算,再根据清算结果处理债务承担问题;企业法人因特殊情况经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仍应依法向债权人继续清偿债务。另外,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其债权债务的清理规范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可见,在企业法人资格存在的情况下,一般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当然,如果债务人(破产企业)有保证人,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破产后,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如果债务人是企业法人的,而该公司已经被注销,那么,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自然依照注销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6)清理债权债务 综上,作为基层法律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此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虽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解散登记,但仍无法摆脱困境的……”。当企业法人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决定撤销登记,宣告企业法人为注销(消亡)。

二、关于债务人 对于非法人企业而言,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所以不能按照破产程序处理的。对于这类企业,债权的实现主要依靠企业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企业资不抵债,难以按一般的民事债务案件处理,实践中通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借款人(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中的投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

羊和羊和优质答主

乡镇企业,是在农村乡镇及村办在乡镇,农民兴办的以工业为主的各种企业。其债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工业企业的法律、法规。对乡镇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应按照国务院乡镇企业法实施问题有关规定的精神执行,即“乡统筹的支出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民办教师工资、民间通信员补贴、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以及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的其他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所必须的费用,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除按国务院的规定上缴农业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乡镇统筹的费用以及按物价管理权限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民和乡镇企业收取费用。确需收取的,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业税地区农民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向乡镇企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下达收费指标,不得以未完成收费指标为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农民和乡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上缴的农业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经依法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缴纳或者交纳。”乡镇企业所欠税款及按法定程序经批准所借贷款或者应当交纳的费用,应当偿还和交纳。

乡镇企业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和关闭后,企业主管部门在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时,对属于乡镇企业的上缴款和经法定程序经批准借贷的款项及应当交纳的费用,应当按照清偿顺序予以清偿。其他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确认的债权债务,由乡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