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哪些属于商业银行?
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业的金融机构,目前共有 4098 家法人机构(未包含各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中,大型银行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和交通、光大、民生、华夏、兴业、招商6家股份银行;中小型银行包括1275家的城商行,以及1373家的农信社和新成立的 7 家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兑付、交易和买卖政府债券; 买卖基金、资产管理产品并担任基金托管人; 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集中在融资相关服务和支付结算服务上,按业务性质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根据新修订通过的《商业银行法》,我国商业银行可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货币银行服务。主要包括: 提供各项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如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及信用证存款等; 外汇存款和外汇贷款; 人民币和外币的结算业务; 国际支付以及清算业务等。
(二)办理结汇、售汇。主要指客户委托银行将其在外汇市场上的获利或损失换成人民币的业务。
(三)办理外汇和人民币借款。即银行向企业和个人的借款业务。
(四)投资业务。主要有: 购买国债及其他政府债券; 购买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购买公司债券; 购买股票; 从事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