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质押贷款怎么做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受托方受托发放贷款时,应作为“代理业务资产”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该项资产相关的信息,如:委托人的名称、约定的费率、已收取和应收的手续费金额等,以反映受托方在提供受托业务时所承担的安全保管责任等。
如果该委托贷款是有期限和利率约定的,企业也可在“其他应收款”中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提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该笔贷款的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要先划到受托方,再由受托方划给委托方,因此,不论在“其他应收款”还是在“代理业务资产”中核算,该笔利息收入应作为应收款反映,即计入“其他应收款”的借方,直到该笔利息实际划付给委托方再做相应的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