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可转回吗?
流动资产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发生损失的流动资产,应依法确认损失,其形成的原因可分为已明原因和不明原因两种情况,原因查明的,能够追回的,可以追回,不能追回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所得税前扣除,原因尚未查明的,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待原因查明后,再作处理。
对于流动资产损失的确认和审批,主要依据1997年7月29日和1999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补充规定)的规定流动资产主要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现金以及容易变为现金或耗用的短期资金占用,包括现金(含外币)、各种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预付的购货款和各种费用、备用金等)短期投资(期限在一年内,投资数额不大、易变现、不准备长期持有的有价证券等)、存货以及其他流动资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待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是在生产、劳务提供过程耗使用的材料、商品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建工程、半成品、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辅助材料等,企业流动资产损失的确认和审批应根据办法和补充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