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如何冲淡?
需要明确一个基础概念——股份制的“淡化”是指什么?是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被稀释了(无法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投票方式去影响公司决策)吗?还是指其他非股权形式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员工等)对公司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增加了?亦或者仅指外部独立第三方的监管力度增强了?
其次,讨论这些问题又有什么用呢? 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这三类机构在股份公司中最基本的权力划分是源于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其产生的流程与过程也是被广泛讨论并且具有较为完善的理论基础的。这个划分并不能简单地通过“稀释”两个字就予以改变。至于你所谓的债权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公司的控制可能比股东还要强等等,根本不能称之为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运行逻辑所可触及的范围。
最后,退一步想,真要探讨这些所谓“稀释”的问题又有什么意义呢?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即是所有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是一样(除同股不同权)的,而为了实现这一基本特征,每一个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一样的——这就导致了通过增发新股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的同时,必然会导致原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下降从而丧失部分决策权;而通过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来融资时,虽然不会导致原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下降,但却可能使得一些原本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的公司不得不披露额外的信息(如关于可转债发行的预案公告中通常会披露诸如募集资金用途、投资风险之类的细节)。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