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股份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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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与B君是大学同学,2015年一起合伙创业,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君认缴70万元,享有70%的股权,B君认缴30万元,享有30%的股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开发、运营等,A君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B君任监事。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2016年A君又单独出资新设了一家全资子公司C有限公司,作为业务运营的平台,并将部分原公司资产和盈利注入C有限公司,目前C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君个人持股90%,员工持股平台持股10%。 因经营策略发生分歧,2018年5月,B君提出辞去一切职务,并离开公司住所地,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A君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A君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经查明,B君入职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离职前担任研发总监,月薪20000元,最后工作至2018年4月30日。另查明,2018年4月,A君曾向B君发送信息,告知其工资发放至2018年3月底,4月份工资及补贴5400元未发,要求财务收到汇款后,通知B君办理交接手续。 仲裁庭审中,双方对该5400元是否属于工资存在争议。A君认为,该款系借款,并非工资,并提供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已通过财务于2018年5月4日向B君实际支付了5400元。 B君则称,该款系2018年4月份工资及补助,虽然通过财务于2018年5月5日转账付款,但该款实质发生在2018年4月份,且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A君在2018年4月至5月期间仍继续聘请自己,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B君的意见,裁决A君一次性支付B君工资及补助5400元、经济补偿金20000元。 A君不服该仲裁结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B君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A君拖欠其2018年4月份工资及生活补助5400元的事实,A君虽主张该款系借款而非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B君主张按20000元/月×3个月计算,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A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B某工资及生活补助5400元;

二、A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性支付B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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