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计贷款在哪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申请。 第十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数额和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及其有效送达地址;四)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债权人未提交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明,以及欠付利息计算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限期提交。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并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确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或者接管工作,并提交财产状况报告以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负债表等文件。 第四十四条 法院接受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是否受理,裁定是否驳回。 第四十五条 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四十六条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立即终结本案的重整程序,同时裁定终结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重整程序中,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方式和时间。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实施,一次性变价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