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损失类贷款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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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是个会计科目,在金融企业中一般指“已确认但尚未处置的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金[2001]56号)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做了明确规定。 首先,必须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其次,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已经发生减损且金额能够确定。最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应科学、合理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资产才可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就不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从概念上来讲,只有“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而还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要债务人没有实质性违约,尽管贷款可能收不回来,但作为银行的账面上仍然应当确认为“应收账款”,按照贷款的账面余额并加上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在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或者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并且银行也没有其他相应债权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损失,并在“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中记录损失发生的数额。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对于“损失类”贷款是要计付利息的。不过,如果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不还款,构成逾期贷款,则从逾期之日起,银行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罚息了,这个罚息的计算基数就包括这一部分应付未付的利息。当然,如果由于借款人的原因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还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赔偿全部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因追偿而产生的费用等。 但问题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银行就得计收复息。

有的同学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就应该计收复息了。其实,这就是对计收复息的条件认识不够准确导致的。 计收复息的前提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正当理由。即只要借款人存在违约事实,不论是否属于逾期还款,银行都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欠付的利息;而在借款人逾期还款之后产生的罚息,银行自然是能够主张的。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规定中,并不包含允许收取复利的内容。否则,银行早就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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