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拆分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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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法律界限,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非法集资的范围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很多,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为非法募集资金而设立公司。如果说是为了设立公司,但公司设立了之后并没有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吸收资金,而是挪作他用,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如果是为了成立公司,但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并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虽经登记但未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情形一般就不属于非法集资了,而属于工商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区分是非法集资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的目的究竟为设立公司还是募集资金。

2、其次,需要分析具体行为认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募集资金为目的发起设立公司,并利用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回报,诱使投资人购买所谓“理财产品”,当行为人为设立公司而募集资金时,由于公司没有开始经营业务,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76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行为人已具备法人资格,以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债券的方式非法集资时,则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触犯《刑法》第192条,应择一重罪处罚。

3、最后,还需要注意一个程序问题,即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实践当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追回投资会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此时公安立案后会展开侦查,如果在侦查中发现涉嫌犯罪,则会移送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然,在这种情形下,往往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失,难以通过其他途径追回了。 如果不是以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而是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以及是否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作为判断标准的话,则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因为无论目的是否实现,既然实际上已经实施了非法集资的客观行为,并且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 总之,对于私募基金的拆分问题,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慎重地对待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以免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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