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签署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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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下列事项约定:(一) 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费用等内容。

4、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06号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借订立劳动合同之名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等。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劳动者损失、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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