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弃置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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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86年颁布,2014年修改)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数量和布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判定危险废物的唯一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T315-2013),第四条对收集场所的规定如下: 对于具有回收价值的危废,其回收利用属于“资源化”;而对于难以回收或回收价值低的危废则应进行安全填埋或者焚烧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属于“无害化”。

其中,填埋场和焚烧厂的建设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评报告书。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按照环评报告的结论组织实施建设,并在项目投入运行后做好跟踪监测。

目前,很多地区都建立了电子监管平台,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实现全过程监控,实现了环保监管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因违法排放、倾倒、没收等导致环境损害,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普遍采用“酌定”的方式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但相应的司法观点并不一致,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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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对一些老旧的煤矿设施,如废旧的选煤设备、矿井巷道及井口等进行必要的报废处理,为确保其弃置能够安全、规范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对这些设施弃置前要预先计提一定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就是煤矿企业弃置费用。如我国煤炭资源的主要赋存区——山西省,就对煤矿企业的井巷报废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在煤矿投产时要一次性拨付井巷报废费,该项费用要按有关要求上缴同级煤炭管理机构,由其专门用于煤矿井巷的报废。

在实际核算中,煤矿企业弃置费用的核算,要按照新准则设定的前提,对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后续计量及其处置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弃置费用的计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应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也就是说,对井巷报废费等作为弃置费用要按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即计提井巷报废费,然后按照产量法等合理的方法对井巷工程进行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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