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公告几次?
这个是没有具体规定次数,但是一般情况没有必要发两次公告的 《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义务作出“两次公告”的规定,也就是说,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就并购重组方案两次发布公告。实践中,如果因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股东已知悉重组方案的情况,则相关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可以不再进行披露;反之,则需要继续披露。
在上市公司收购事项中,由于监管要求更严、信息敏感程度更高,则往往需要更加谨慎。例如,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前五名股东变更,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属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之一,即使已进行披露,但在收购完成后仍然可能构成必须公告的事项。 但如果是资产注入型的重组,即不是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控制权,而是将现有资产置入上市公司的做法,由于其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问题,理论上就不具有《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征,因此也就不会产生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当然,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拟注入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业务、财务等情况)仍应在预案中进行充分披露,以供投资者做出是否认可该交易的决定。 至于非上市企业的合并事宜,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约束体系,更多依赖的是商业信誉和行业自律,因此更不存在所谓的“公告次数”限制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