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有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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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放结论,中国律师现在是没有权力的。 可能说这句话会招致很多律师不满,但事实就是中国律师现在并没有被赋予可以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 当然,这并不是说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什么都不用干,律师的作用毋庸置疑,律师也是不可缺少的职业。我所说的律师没有“权力”是指律师不具有《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案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委托手续。 这些权限目前来说是由律所和律师本人承担的。律师不能代替客户签字、不能在委托手续上盖章等,这些都限制了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独立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律师没有直接下指令的权力。所以会有当事人问律师“这个案子能赢吗”“这个证据要怎么样收集”等这样的问题。

其实,不管是辩护还是代理都要建立在委托人/当事人授权的基础之上,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律师是不能自行作出任何决策的。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可以通过申请调查取证令等方式来调取证据,但是律师只是依法申请,最终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并不能等同于律师有直接下达指令的权力。

在中国,律师不是司法官员,不享有司法鉴定权和司法审查权。严格地说,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官、检察官是不同的,律师并不具有审判者或者控诉者的身份。尽管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意见,但这仅属于参考范围。法庭审理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而律师的法律意见只有在法庭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起到参考作用。在庭后律师也不得再向法官单独提供证据。 所以律师在庭审时即使发现法官有偏向之处也不能直斥其名,更不能对法官施加影响(比如通过熟人、关系等)。如果律师认为审判程序违法,认为法官有偏私的情况,律师应该做的只能是提出程序上的异议,或者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某项裁判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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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有关案件的材料。根据律师法规定:1 律师承办法案,经办案机关同意,可以由两名律师参加。如果一名律师因受审案件需要向被告人(公民)调查情况,而办理该案件的机关没有律师协助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调查情况或者讯问被告人时通知承办该案件的律师在场。2 辩护律师,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或者复制已经调查的材料。2、有权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但是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辩护或者代理委托书。

3、取得诉讼的相关信息。1 辩护律师,经被告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如果案件需要,可以向侦查、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交意见。2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经委托人同意,认为诉讼需要的,可以人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 三、诉讼权利。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使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阻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或人民检察院或者所属律师协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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