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保全股票?
一、股票账户的冻结与查封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认定的需要,可以冻结原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属于该存款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即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数额的存款凭证)。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利息;如果银行实际冻结的款项大于判决确定的金额,则超出部分的款项视为自然债权,未经强制执行程序不得采用执行措施。 对于股数的冻结,目前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务中一般以“冻结”而非“扣划”的方式来实现。因为股票属于证券交易机构认定的财产性权利,原则上不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但股票的收益(包括分红)属于责任财产范畴,法院可依法予以执行。
二、基金账户的冻结与查封 和股票一样,基金的交易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并且实行“登记托管制度”,这为法院依法进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等财产实行冻结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冻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