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实达股票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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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经核查确认,截至2015年12月30日,除已经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情况及可能导致的重大损失、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等。

在2016-2017年间,恒泰实达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多起司法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6亿元,所涉官司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追偿权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等等 其中,涉资较大的为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华鑫信托”)的追偿权纠纷一案,涉及金额为4.5亿元;其次则为与申万宏源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涉及金额6597万元。

据裁判文书显示,这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分别为:上市公司对并购贷款提供担保是否有效;原告诉请的对象即要求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案涉《并购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泰实达提供的质押物是其持有的江苏北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人股份”)的股权,但该质押并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故该质押并不产生物权效力,作为债权人的华鑫信托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恒泰实达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第二个问题,则主要涉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以及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恒泰实达在《并购贷款借款合同》中承诺,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贷款被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或无法发放,其同意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利息和费用;第二,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涉及的法定刑责为:行为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从损害结果来看,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虽然尚未达到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严重程度,但是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且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第四,鉴于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股票下跌系因虚假信息披露所致,也不能排除其他合理因素的存在。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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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公司,你买了就等着赔钱吧! 看看那些买股票的,什么也不懂,就是冲着“潜力股”去买,买完之后却跌了。 为什么他们敢去赌,因为他们是“潜力股”呀! 可是现在它都跌成这样了(虽然我也不知道能掉多少),你还敢说它是潜力股么? 再看看那些买过ST股的都知道,这些ST都是要涨的啊,怎么会有ST大跌的时候还买入的呢? 你想想就知道为什么了,因为它们已经跌了很多了嘛。 现在这个情况跟以前的ST有什么区别呢?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你的第一只股票,但如果你还是这么冲动的买的话,那我可以给你个建议,那就是——不要碰这样的股票。 这会毁了你的投资生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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