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华北京供出了什么?
肖建华没有向组织上提供新的重大罪行,他向组织上提供的只是他自己被指控的犯罪线索和关于同案犯刘川的劣迹,因此根本不能称之为“立功”; 而且,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肖建华提供了自己被人指使操纵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也不符合事实,因为据我们了解,本案中所谓的“内线交易”实际上是由肖本人一手操作的——在信息尚未公开前,肖就已经通过自己控制的账户先于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进行了买卖操作(详见《证券市场红周刊》报道“调查纪实:揭开幕后操盘手》)。 所以用“罪责自负”来给肖开脱是最合适的。
对于本案的其他一些细节问题,如中植系借名买的房子,中融信托如何安排资金过桥以及如何支付费用等等的问题,由于涉及人员较多且过程较为复杂,可以去看笔者之前写的系列文章。 简言之,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否允许信托公司以非法手段募集的资金开展正常业务。
从现有的信息来看,本案所涉款项虽然是从一个信托产品流入到另一个信托产品,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最初不是合法筹集的。 至于这些资金究竟是如何流失的,如何使用的,则属于监管部门的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