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开多个股票账户?
其实,这个问题在很早之前就已经被监管了 早在2015年之前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是否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批准其设立或者核准其增资;不予批准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或者增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得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根据审慎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增减营业范围; (二)调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章程; (四)变更控股股东; (五)改变公司重要下属单位的设立、运营模式;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罚处的处罚。 而到了今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一个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的证券账户: 第百八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公正做事,不徇私情,不以任何形式谋取个人利益。 对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报道证监会和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违法履职行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七)违反规定操纵市场的; 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是新修订的法律条文还是旧版本的条例,立法机关都已经明文禁止同一自然人“开俩号”的情况存在。那么为什么目前还有这么多人同时在多家券商开户呢?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个自然人开立多家券商账户是合理的! 根据最新的证券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来看,同一名义下的股东是可以存在多家证券公司的开户情况存在的,而一家投资者最多只能有3个普通账户+1个信用账户! 如果大家平时比较关注股市的话可能知道前段时间有一件事闹得沸沸扬扬——“中信证券借道小券商去“撬”其他股东的股份” 这件事发生在去年的十二月份。当时,中信证券与华创证券签了一份协议,计划通过华创证券的子公司来收购国联证券的股东所持有的1.47%的公司股权。 结果,就在双方准备开始推进这件事情的时候,上交所却表示不允许国联证券以这种方式转让股票给中信证券。 这下可好,原本计划用四个月时间就能完成的操作现在不得不被迫停止。
还有一件事就是去年十月份的时候中信建投宣布将会与中信证券合并的事情也引起了不小的舆论风暴。 其实从上面两家券商的例子不难看出,如果真想在一个自然人名下开N家不同的券商的话也不是不可能,只不过这样会大大增加合规的风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