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如何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阻止其他企业从该商品的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
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将债权的物质形态和程序形态等权利义务让渡给购买方,购买方取得债权后能够自主决定其后续安排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如自主开展债权清收、转让等后续安排),且不存在实质上阻止购买方从该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如回购安排)的条款存在,表明相关客户取得了债权的控制权,企业应当在上述时点确认收入。
一些不良资产处置采用“有条件双(多)方协议”等处置方式,例如就债权转让同时与购买方、原债权担保方约定,担保方知晓债权转让事实,承诺将按照原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由于相关条款并不阻止购买方从债权中获得经济利益,只要其他条件满足收入确认要求,企业应当确认相关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