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则么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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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时,如果使用财政部门监制发票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的,属于经营性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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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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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有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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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拍卖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40号)规定:“一、拍卖行即拍卖物品或财产的组织者或中介机构。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包括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均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征收增值税,而不是按照拍卖物品的销售价款征税。拍卖物品的销售价款,除拍卖资产中包含的消费税应由拍卖行代扣代缴外,不得作为拍卖行的营业额。

(二)对拍卖行拍卖其他货物(除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已使用过的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一并征收营业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典当物品(包括收当、续当、寄销)的销售价款,征收增值税;拍卖其他物品的销售价款,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对拍卖货物或物品(不含拍卖货物或物品中包含的消费税)征收增值税,由拍卖行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主管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采取协议议价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或物品中包含的消费税由拍卖行向主管国税局缴纳。纳税人如需取得结算凭证,可由拍卖行向主管国税局申请,由主管国税局为其开具拍卖货物或物品(不含消费税)的销售发票,拍卖行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发票时不提供购货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三、为了加强管理,对拍卖货物或物品征收增值税和拍卖其他物品征收的营业税税款,由主管国、地税局按拍卖行提供的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分别入库。对拍卖货物或物品中包含的消费税税款,应由主管国税局一并征收入库。主管国税局应于每月或季终后10日内将对拍卖货物或物品征收增值税和拍卖货物或物品中包含的消费税的缴款书信息告知同级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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