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一定注销吗?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减少其所拥有的资本总额来实现,具体来说就是减少实收资本(或者股本)和与之相一致的其他资本公积金,此种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原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不变;二是通过缩减其股份总数来实现,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般是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再予以注销的方式,这种方式必须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前提。如果股东(大)会通过了第一种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则公司需要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通过这两种路径减少注册资本后的余留部分,公司股东可以按原持有股份的比例或者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其他持有比例享受公司新的资本总额中股权的权益。因此,在第二种情况下,减资后的实际股东可能是原公司股东,也可能是公司以外的新的投资者。无论通过何种路径减少资本,在新的减资决议中必须包含减资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和股权归属。
如果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是通过第一种方式,公司必须对被回购股份的其他股东如何获配股份作出决议。如果通过第二种方式进行减资,公司应当在作出减资决议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公告,而且,在重新完成核准登记和向社会公告后,公司所回购的股份应该依法予以注销。
如果公司决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所回购股份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决定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中予以明确,公司在决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同样适用第142条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将通过回购形成的库存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可以采用转赠等形式,也可以由公司向本公司职工以合理的价格发行新股,该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但应通过向获得股份的职工收取合理对价解决其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