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收入如何确认?
12月23日,文娱财经风获悉,包括电影节目制作人、表演者及其他与影视制作与发行相关活动的参加人等在内的77家影视行业企业和协会,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北京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
该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影视行业相关收入的税收征管存在适用税率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不公平、收入确认原则不一致等问题。尤其是电视剧的收入确认,存在按进度还是按总收入确认税收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若按进度确认收入,将有利于电视剧制作机构应对资金紧张的局面,缓解现金流压力。
影视行业意见提出3项建议
针对影视行业当前收入确认相关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影视行业意见提出了3项建议:
1、电影、电视剧及综艺节目的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的相关收入,即收到观众、观众单位或其他相关方支付款项,作为收入的实现,并对此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2、对于尚未全部兑付的债权,对应收入的确认时点,应区别于其他类型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均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的债权兑付时间:即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付款时间或条件,如存在应当优先予以执行。
3、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合同双方仍负有无歧义的合同继续履行义务,故不应当据此确认收入,要求当事人缴纳税款。
律师解读:确认收入时点 应区别对待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该意见反映了当前影视产业相关各方面临收入确认难题的急切诉求,所提建议具有一定代表性。收入确认问题是演艺合同各相关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也是税务主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当前影视产业运作模式下,收入的实现存在多种具体方式:有按集结算的,有按总成本确定分成比例结算的,有按总利润或某一数值比例分成结算的,有按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制片任务或某一数值完成率,以该段时间内制作的每集动画片实际收入乘该集完成率计算的,等等。
上述律师指出,上述多种结算方式下,影视产业相关各方实际上对收入的实现存在不同理解,并可能就此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或合同标的全部交付之前,在具体的收入实现问题上产生纠纷。此次影视行业意见提出的3项建议并没有充分考虑影视产业特点及影视行业实践中常见的收入确认方式,在具体实施上存在一定障碍。
在回应影视行业所提出的三项建议时,上述律师认为,由于电影、电视剧及综艺节目等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复杂性和整合性,投资额巨大,其价值量体现在其所使用的特殊艺术形式中,而非纯粹的文字或者图形作品。
在电影、电视剧及综艺节目的拍摄制作过程中,对于演员的劳务报酬所得、导演等主创人员的酬金、制片方收入等,应区别对待,分别确认:对于演员、导演等主创人员的报酬所得,应区分个人报酬与合同收入,在个人收到相关款项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对于制片方分成的收入,在制片方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