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业灰色收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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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灰色收入,是指没有得到报账批准,未入银行账户,不存在资金往来书面凭据,不能合理说明其来源的款项。按照管理权限归属,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财政性收入,即属于预算内、外分配的资金;二是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即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获行的资金;三是单位自建自管收入,即单位立足于内部,完成生产和业务计量的资金;四是其他收入,即属于上述三项之外的所有收入。

按照来源划分,可分为劳联创收、规费减免减支、巧立名目、错列收入以及收入滞留等五大类。近年来,有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提高收费单价、加重收费面积和延长收费期限等手段,不断从企业或群众手中拿收“灰色收入”,甚至有的事业单位不务正业,搞起了第二职业,将政府提供给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场地出租或以单位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从中谋取“灰色收入”。

1991年审计署组织的全国建设项目审计调查发现,有70%的项目没计,30%的建设费白花了,20%的建设费被浪费或挪用了。有66个国有的工程项目被审建部门截留了22.9亿元,占这笔拨款总额的77%。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意识残余,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现象相当普遍。据说,一个人走夜路害怕,要想找人谈谈,打开家门却发现门是关着的,于是推开窗子跳进院里,发现院里堆放着好多粪球,便大着胆子走近屋门,打开门锁走了进去。一进屋子,才发现原来这是县太爷的官邸,门里没有关,院里也没有粪球,便大模大样走了进去。故事讲到这里,人们笑起来。但是,令人忧心的是,今天有许多领导干部还沉浸在旧梦之中,依旧大模大样地走了进去。

灰色收入,已经发展为危害社会、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一大公害,必须下大力气狠狠地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2000年10月1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成本、决算、书面声明、工商档案等非密件,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列检查清单,注明查账日期、范围、内容,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名。”

凡属财政性资金、财务收入、开支的管理和监督,都是国家的财务活动,都属国家的机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侵犯。《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这是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资金安全的关键。执行《规定》,会使内部审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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