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坐牢了怎么办?
在信贷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这样的新闻:某位贷款人贷款后逃之夭夭,去的无影无踪,留的只是一身债务。而银行也只能自认倒霉,毕竟是在贷款之前就了解了相关情况的。但是近期,情况却出现了变化。
根据媒体报道,曾经逃到国外、拒不到案,被法院判决承担巨额还款责任和罚息的某银行“贷款骗子”,在历时近3年,历经执行立案、布控追捕,全球追凶等相关环节后,却在狱中投案自首了。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贷款人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归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主犯在监狱中已经出现,司法实务中往往由执行部门以刑事裁定书的方式,认定该笔债务已在债务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内予以解决,银行可在该裁定生效后将其申报的债权凭证提交有关部门申请注销。
换言之,银行可以不用再追偿了。
分析这一新闻,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第一,银行虽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贷款人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得到减免。当然,如果保证人以不知道贷款人已经出借资金为由进行抗辩的,需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说,如果银行不及时行使权利的话,可能该笔债务就泡汤了。
第二,如果债务人在服刑期间,银行知道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银行不起诉,作为保证人也是有责任督促银行起诉的。
因为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责任有本质的不同。一般来讲,保证人是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债务。具体到本案,虽然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但如果能在诉讼期间未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确认借款人的实际还款金额而银行不主动起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将对所担保的债务部分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