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计划投资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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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财务制度》(财建〔1996〕34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因故终止或者不能按期完工,应当及时向立项审批部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报请立项审批部门核准。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项目配套条件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增加投资额和建设内容、扩大规模进行建设的;

(三)转移、侵占建设资金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承担下列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行政职务处分。 对于触犯法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可以决定暂停拨款或停止供应能源、原料、配件等;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三)在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的审定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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