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可以少交吗?
不可以,按照总房价的2%收取! 前期开发阶段,建设方(开发商)要交纳3%的建筑成本(含装修成本)作为维修资金,进入公共维修资金账户; 交房后,住宅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代行监管。 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大家不要抱着“不交就给我施工”的心态,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哦~ 如果大家都这样想的话,以后谁来维护建筑质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