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核基金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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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对本案进行初步分析 (由于问题描述存在诸多错别字,为了便于阅读将予以更正) 不讨论其商业模式是否有效,首先从程序上该组织就不具备成立基金会的法定条件,因此无论其名称如何并不影响其非法经营的罪名成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十二条规定: 第四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为宗旨;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基金会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理事名单;

(四)住所证明。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要取得基金会合法身份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九核基金一个也欠奉,故不论其名称为何,其实质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此类主体无法通过登记取得合法的金融业务运营资质。

其次,无论是非法集资还是传销,其行为本质都属于传销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13年1月30日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提高发展级别的方式”。 本案中,参与者是否达到一定人数和完成一定业绩,是获取佣金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关键,这一点与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基本一致。

而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非法集资,主要观察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是否存在“许诺还本付息”或“承诺高额回报”。 前者取决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诈骗性质,后者取决于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否有公开宣传且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综上,无论是定性为基金还是传销活动,由于其本质上均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故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作同一量刑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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