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谁是管理人?
谢邀!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是,“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的唯一合法成立与生效的依据。所以,在理解谁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的时候,首先看合伙协议如何约定。 约定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依其委托;未约定的,由所有合伙人一起决定和处理。当然,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不能约定只有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就是出现上述“由所有合伙人一起决定和处理”的情况时,应当区分情况确定具体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合伙事务: (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的; (二)由部分合伙人执行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是合伙人之一,也可全部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来担任。 (三)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执行合伙事务。 (四)特殊情形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名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要判断谁具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关键要看合伙协议是否明确了每个人的职责权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按照法定原则进行推定。
综上分析,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通常是由普通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则是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也并不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无视其他合伙人意见和合伙协议的禁止性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重要事项,包括对企业执行人的选定和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