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债权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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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以入股,但必须符合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才能生效。 案例1.某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甲公司以货币资金400万元、应收账款200万元认缴,分别于2018年9月3日和5日缴存至A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同日,A公司向甲公司签发了载明金额分别为400万元和200万元的收款凭证。

案例2.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丁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债权。之后,丁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随后,丁公司通知了丙公司。 分析:以上两个案例涉及到“以债出资”的法律效力和操作程序问题。 “以债出资”即公司以依法取得的债券作为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可以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益。公司法并未禁止将债权用于出资,只是严格限制其流向,规定只有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才允许依法处置该债权。从法律角度看,在设立或增资的时候,只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且经过验资报告确认,债权可以作为出资。

但是,法律同样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所取得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得与拟设立的公司经营需要相悖。同时,以债出资还受到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之规定,“出资人以符合规定的财产权属证明交付公司,但公司法第28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的首次出资时点没有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当自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足;逾期未能支付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能支付的,公司可以解除与该出资人之间的出资协议,并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以债作价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运营并不需要该笔债权的,公司也有权要求该出资人补全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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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中的“三资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以处理或者抵押贷款为目的的机器设备出资,在实务中,也存在以银行贷款对企业进行投资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因此,企业负债与企业投入资本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按照《企业法人登管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在银行的借款不能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可以以用汇额度或者外汇担保等“或有财产”以及任何名义的“过渡资金”作为投资。

为了适应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债转股业务的会计行为和会计处理,在总结近几年企业债转股实践基础上,经财政部多次深入股份制试点企业调查研究,并召开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法学界和理论界的专家以及若干中央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就债转股问题进行专门讨论之后,财政部于1997年7月15日以财会字〔1997〕28号文发布了《关于债转股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简称《规定》,下同),对债权转为股本所涉及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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