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债权出资吗?
债权可以入股,但必须符合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才能生效。 案例1.某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甲公司以货币资金400万元、应收账款200万元认缴,分别于2018年9月3日和5日缴存至A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同日,A公司向甲公司签发了载明金额分别为400万元和200万元的收款凭证。
案例2.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丁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债权。之后,丁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随后,丁公司通知了丙公司。 分析:以上两个案例涉及到“以债出资”的法律效力和操作程序问题。 “以债出资”即公司以依法取得的债券作为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可以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益。公司法并未禁止将债权用于出资,只是严格限制其流向,规定只有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才允许依法处置该债权。从法律角度看,在设立或增资的时候,只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且经过验资报告确认,债权可以作为出资。
但是,法律同样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所取得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得与拟设立的公司经营需要相悖。同时,以债出资还受到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之规定,“出资人以符合规定的财产权属证明交付公司,但公司法第28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的首次出资时点没有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当自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足;逾期未能支付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能支付的,公司可以解除与该出资人之间的出资协议,并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以债作价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运营并不需要该笔债权的,公司也有权要求该出资人补全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