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降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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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个是工资支付规定,还有一个是最低工资的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第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结合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试用期,单位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给劳动者调低工资待遇,作为劳动者当然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需要承担赔偿金。 但是这里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不低于”,二是“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正常完成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单位不得以降薪来惩罚劳动者,但降薪作为一种企业处分权仍然是有其制度层面的依据的--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况。

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合意,双方可以就变更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达成协议。 所以,如果单位以经营困难、财务状况出现危机等为理由,提出对员工实行降薪处理,而员工认可该处理的,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异议的,则合法有效。但是,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否则也是违法的。

我们再来看看第二个问题,即单位是否可以在降薪后补发差额部分?

答案同样是肯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注明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以及姓名和职务。根据该条之规定,只要单位能够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了差额部分的工资,并且能够说明降低薪酬的原因、标准及时间期限,原则上是不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予以支持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位可以补发给劳动者工资,但是不能就此免除因降低工资行为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义务。 对于第三个问题,即单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得的收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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