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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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之规定,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个人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利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居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国债,取得的中签收益和到期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1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取得的佣金收入,以及基金公司等机构客户在代理客户证券买卖时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目前,大部分城市土地成交价款都是预收款,等到竣工验收后,再按实际地价补差。这实际上是一种契税的预缴,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需缴纳印花税的。 但部分城市是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这种情况下会产生印花税。

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在我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从境内转让专利权、商标权,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境内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视同国内企业之间转让财产,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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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除特定企业(比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不进行预计的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不履行预缴企业所得税义务的小型微利企业外,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因此,通常情况下,凡是按照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律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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