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业定额税是多少?
石油特别收益金又称“石油暴利税”,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是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石油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规范石油开采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更好地调节石油企业收入水平,推进资源价格改革。
为筹集农村教育经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征了石油特别收益金,规定从2006年3月26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烃类天然气(含煤成气及煤层气)因价格超过55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征收比例为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计算值按美元/桶计价,征收比率按月度加权平均价格计算。
石油特别收益金计算值达到起征点后,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计算办法为:
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起征点)×征收率-速算扣除数)×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产量×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系数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石油开采企业实际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为含税价格,应扣除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流转税和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根据实际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在次月15日前向财政石油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财政石油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执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月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在65~70美元/桶(含)之间,征收比率为20%;70~75美元/桶(含),征收比率为25%;75~80美元/桶(含),征收比率为30%;高于80美元/桶,征收比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