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房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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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房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凭发票及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具体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发生的建安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注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缴纳增值税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是指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建筑工程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而抵减销项税额是房地产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当月销售额时,用取得的建筑工程款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减去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后,未交部分的19%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科目。

2、外购的固定资产(含不动产),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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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房屋,涉及多个税种的处理:

一、契税的处理,应全额计征。《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二、印花税的处理。《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立房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书据所载金额为计税金额,按0.5‰贴花。《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房,契税、印花税计入房屋原值中,一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四、增值税的处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购进房屋,应按规定计征契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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